鉴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重要地位,相关规定赋予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的权利。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事故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的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在申请复核时,需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对于当事人复核的申请,上级交管部门的处理会有两种结果:
一、若是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二、若是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由上述内容可知,对于申请复核需要提供的资料应包括:
1、原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
为申请复核时必须提供。
2、能够证明原事故认定书存在瑕疵的证据资料
包括证明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是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相应证据。
申请复核的目的在于获得上级交管部门责令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本文引自:http://m.peichang.cn/show25/22394.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17年坚持为受害人解决赔偿难、赔偿少、不懂如何赔偿等相关法律问题!交通事故案件代理服务地区:深圳、广州、佛山、北京、天津、杭州、长沙、上海、江门...可解答全国所有地区法律问题。
微信号:jtsgpc,jtsg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