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介入调查的,会依法制作事故认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根据规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其中,事故责任是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以及承担过错的程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把事故责任分为五种: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各方对事故责任的比例为五五时,可认定各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同等责任对事故的处理有如下影响:
一、交强险在有责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
在机动车致害的案件中,应当先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第一顺位的保险理赔。交强险分为被保险机动车承担事故责任的赔偿限额和不承担事故责任的赔偿限额,同等责任下,保险公司在有责责任限额项下保险理赔,具体有: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最大理赔总数额200000元。
二、各方对交强险理赔不足后的比例分担
对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分担。同等责任下:
1、各方均为机动车的:各自分担50%的比例;
2、一方为机动车,另一方为非机动车、行人的:通常机动车方承担60%的比例,由非机动车、行人方承担40%的比例。
事故造成的总损失由受害人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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