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介入处理的,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交管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责任根据上述73条记载于事故认定书中,与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其他内容一起作为事故处理的证据。对于事故责任划分的时间问题,事实上也就是事故认定书制作的时间问题,而事故认定书的制作可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相应规定确定,对在深圳市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样适用:
一、正常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的时间
对于只需要一般性处理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逃逸案件的事故认定书出具时间
如果出现肇事者逃逸的交通事故,事故的查清通常需要在查获肇事车辆和肇事者后,为此,此时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时间应当为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事故认定书出具时间
如果交管部门在查清案件的过程中需要对诸如尸体、车辆等进行检验、鉴定的,那么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时间可为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
公安机关与司法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的时间根据规定不得超过20日。如果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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