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原属北京方言,泛指一些投机取巧,敲诈勒索的行为。例如故意和机动车辆相撞,骗取赔偿。
“碰瓷”行为在我们生活中已经司空见惯了,“碰瓷”的花样与招式也是层出不穷,往往让人招架不来,尤其是交通事故方面的“碰瓷”。那么,因“碰瓷”行为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呢?
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根据双方之间的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但若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那么,机动车一方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碰瓷”行为并不是机动车方说是“碰瓷”就是“碰瓷”,而是需要经过公安交管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碰瓷”的行为。若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当事人 “碰瓷”行为而发生的,并因此而导致当事人遭受人身损伤以及财产损失的,那么,此时机动车一方可以免除自身的赔偿责任。
这里需要注意广大车友们,若是遇到“碰瓷”行为,千万不要惊慌,别上了那些骗子的当,这是要冷静下来打电话报警,并尽快委托专业律师帮助您解决事故的赔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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