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承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则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超出交强险限额的赔偿责任承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超出交强险限额的赔偿责任可以分为以下3种责任承担的情形: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大小承担赔偿比例;
2、交通事故责任不明时,由交通事故各机动车方承担同等赔偿责任;
3、机动车各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及《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机动车各方分担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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