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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应当是这样划分的! 2017-05-10 15:03:15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第1款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承担,分为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承担和超出交强险限额的赔偿责任承担。

        一、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承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则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超出交强险限额的赔偿责任承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超出交强险限额的赔偿责任可以分为以下3种责任承担的情形: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大小承担赔偿比例;

        2、交通事故责任不明时,由交通事故各机动车方承担同等赔偿责任;

        3、机动车各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及《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机动车各方分担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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