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本身就是不具有驾驶资格的人,从理论上来说还不能驾驶机动车,但练习开车又是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必要条件。因此,为了保障学员以及受害人的权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相关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时,教练员应随车指导,教练员对学员负有管理和指导的责任。
《条例》第20条还规定了,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损害的,由教练员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学员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教练员承担相关责任。
但是,如果交通事故是教练员在执行职务发生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教练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依然是由驾校承担赔偿责任,教练员无需与驾校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如果学员的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是学员主观故意的结果,或者是学员重大过失的结果,而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已经尽到适当的注意或者采取了必要的制止措施,仍不能避免违法行为或者事故的发生的,可以酌情免除或者减轻教练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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