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车祸事故,涉及车辆被扣的原因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因为涉事车辆违反了相应的交通法规,如未投保交强险;还有一个方面是因为交管部门出于查清案件事实的需要,需要对涉事车辆进行检验、鉴定,这个时候也会扣车。
在两个不同类型的原因面前,当事人取车的条件不同:
1、因违法交通规则被扣车的
此种情况下,通常需要相应的违法行为不存在或是当事人受到了必要的行政处罚后,交管部门方才放车。如若涉事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应当依法扣留机动车,且不管是否发生车祸事故或是否需要进行检验、鉴定。当事人要想取车的,条件为: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规定得到了处罚。在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交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2、因查清事故事实被扣除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规定,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检验、鉴定的开始时间为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具体鉴定的时间一般为20日内。故通常在1个月内,就应当通知当事人取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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