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祸赔偿案件中,垫付主要针对医疗费。在重大车祸案件中,受害人一方因为自身经济条件限制,有时候会难以支付巨额的医疗费,此时,寻求医疗费的垫付就会被提上日程。
医疗费的垫付情形可以有很多种,具体包括:
1、肇事者垫付
作为直接的侵权致害人,肇事司机通常是未来的法定赔偿义务人之一,故基于伦理、情理的考虑,应当将垫付作为自身义务之一。虽然法律没有强制规定肇事司机有垫付医疗费的义务,但地方上有时会将其与事故处理联系在一起,如要求其交纳保证金方可取车等。
2、保险公司
致害车辆的保险公司包括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是法定的赔偿义务人之一,其未来将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实践中,很多保险公司会主动承担医疗费垫付的义务。当然,受害人也可以要求其依法进行垫付。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就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等情形下,保险公司有承担垫付的义务。
3、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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