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际交往少不了一些借用与被借的情况,但是在出借的时候,尤其对于出借机动车等较为特殊的物品时,对于出借人尤为要三思,因为一不小心自己可能会担负一些不必要的风险。
现实生活中不乏这种情况:借用朋友的车出门,结果发生交通事故,有时候朋友也得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借用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单是借用人承担责任,出借人也可能承担责任,这种情况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呢?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在借用、租用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案件中,如果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额,那么当出借人、出租人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时,同样需要对事故承担过错范围内的侵权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对何为出借人的过错进行了明确,包括的情形如下:
(一)出借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查实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把车辆出借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用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情况,仍然出借;
(四)其它应当认定为过错的情形(由法官视案件情况判断)。
值得一提的是,即使没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将机动车借给一些没有驾驶资质的人使用的,也将面临严重的处罚(发生事故的更是会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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