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各方围绕的焦点问题无非是赔偿的处理问题。对于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6条规定得较为明确,具体为:
1. 有交强险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有责或是无责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 有商业三者险的,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3. 当交强险和商业险都进行了保险理赔,但是事故损失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在当事人各方都存在事故责任的情况下,赔偿的处理为:
一、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
按照事故责任大小的比例进行保险理赔,也即假设是3和7的责任,那么事故赔偿一个是30%,一个是70%。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交通事故(较为通用的比例)
1. 机动车承担主要责任时:承担80%的损失数额;
2. 机动车承担次要责任时:承担40%的损失数额;
3. 机动车承担同等责任时:承担60%的损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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