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我国法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之一,是指对受害人包括死者家属因事故带来的精神痛苦给予的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存在于伤残案件、死亡案件以及一些特殊的事故伤害案件中。
我国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直接的标准规定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该《解释》并没有直接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统一的数额大小,而是把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一个人民法院酌情认定的项目内容,要求按照《解释》确定的相关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
依据《解释》第10条,交通事故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与下列情形相关联:
(一)交通事故致害人的事故责任大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致害人引发车祸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车祸事故所带来的事故损害大小;
(四)致害人是否从中获利;
(五)法定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北京市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依照上述确定的各项内容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司法实践中,各地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有相对固定的数额,在北京市,可有如下内容:
北京市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 (根据受害程度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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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伤残(死亡同) | 二级伤残 | 三级伤残 | 四级伤残 | 五级伤残 | 六级伤残 | 七级伤残 | 八级伤残 | 九级伤残 | 十级伤残 |
5万—10万元 | 4.5万—9万元 | 4万—8万元 |
3.5万—7万元 |
3万—6万元 |
2.5万—5万元 |
2万—4万元 |
1.5万—3万元 |
1万—2万元 |
5000元—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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