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祸致死案件中,如果死者有孩子需要抚养的,就存在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明确: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其中,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死者生前需要抚养的老幼以及没有劳动能力及收入的成年人。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为: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死亡案件为100%),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在年限问题上,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也即(18—未成年人年龄)年;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统一计算20年。而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计算5年。
用计算公式表示被抚养人生活费,有:
被抚养人生活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依据被抚养人确定的赔偿年限 ÷ 法定扶养人数
①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可通过地方政府的相应统计数据得出,也可能是法院的相关文件;
② 法定抚养人数为对被抚养人承担法定或事实扶养关系的人的数量,例如父母共同抚养一个孩子,父母一方死亡的,此时法定抚养人数就为2;如果父母都死亡的,那么法定抚养人数就没有。
举例,2019年度广东省一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34424元/年,深圳市的则为43113 元/年,故:
1.广东省一般地区被抚养人生活费标准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34424 (城镇标准修改数据) 元/年× 依据被扶养人年龄确定的赔偿年限 ÷ 法定扶养人数。
2.深圳市被抚养人生活费标准 = 43113元/年×依据被扶养人年龄确定的赔偿年限 ÷ 法定扶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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