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最为常见的项目内容,车祸案件中是指受害人或死者家属因事故处理不能正常工作、劳动而发生的收入损失,为财产性损失。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对误工费的计算规定为: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用公式表示也即:
误工费 = 误工收入 × 误工时间
也就是说,误工费存在与否由两个因素决定,一个是必须要有误工收入,一个是必须要有误工时间。
其中:
1、误工时间
误工时间根据伤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应证明确定。如果是造成残疾的案件,受害人因伤致残导致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事实上,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人身伤害,客观上因治疗等都会存在误工时间。
2、误工收入
有误工时间的受害人,如果没有误工收入,也就不会客观上产生误工费的赔偿问题。误工收入的计算有如下情形:
被误工人员有固定收入时,误工收入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被误工人员没有固定收入时,可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收入;被误工人如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实践中,还存在一种误工收入的计算方法,也即最低工资收入。如深圳市,根据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赔偿权利人无固定收入,既不能证明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也不能证明其所从事的行业,但其确有劳动能力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
故,本文题目中没有工作不意味着没有劳动能力,误工费可主张按照最低工资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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