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生活费首次被明确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是指车祸受害人因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法定受其扶养的人遭到的未来预期财产损失。
在车祸损害赔偿案件中,实践中判断受害人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是以伤残和死亡为判断依据的。也即,一般来说,受害人因车祸导致残疾或是死亡的,都可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当然,前提是,有被受害人扶养的人。
在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上,依据《解释》,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结合被扶养人年龄计算。用公式表示为:
被扶养人生活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法定扶养年限 ÷ 法定扶养人数 × 伤残赔偿指数
其 中:
1、法定扶养年限为(对父母):60周岁下父母,20年(需父母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60至75周岁[20-(父母年龄-60)]年;75周岁上5年。
2、法定扶养人数,以子女的数量算,3个儿女的,法定扶养人数为3。
3、伤残赔偿指数:为一级伤残100%、二级伤残90%、三级伤残80%、四级伤残70%、五级伤残60%、六级伤残50%、七级伤残40%、八级伤残30%、九级伤残20%、十级伤残10%。
温馨提醒:
在伤残案件中,除了被扶养人生活费外,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都是非常重要的项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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