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会依法制作事故认定书,作为事故处理的证据。在事故认定书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事故责任,事故责任是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承担的过错大小。
事故责任是事故赔偿影响因素之一,但事故责任不决定赔偿,车祸赔偿的条件通常以存在损失和存在赔偿责任为基础。具体而言:
1.存在损失
以误工费为例,所谓存在损失,是指受害人因事故伤害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并符合误工费的赔偿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故,当受害人存在误工时间和误工收入时,基本可确定存在误工损失。
2.存在赔偿责任
在受害人存在损失后,还应当判断致害一方是否存在赔偿责任。因为即使受害人全责:当各方为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的事故时,不存在赔偿;但如果是机动车致害的,机动车交强险也会在无责的责任限额内进行保险理赔,这就是赔偿责任。
在主次责任的情况下,不论是何种当事方事故,只需判断一个内容:受害人是否有误工损失,如果有,则存在误工费的赔偿。因为不论是机动车参与的事故,还是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事故,都会存在赔偿内容。
★ 知 识 扩 展
※误工时间确定: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伤残案件中,误工时间最长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收入确定:固定工资收入的,误工收入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数额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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