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大的车祸案件中,受害人往往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此时受害人的恢复治疗就需要合理的营养保障,因为其是促进康复的物质基础。营养状况的好坏,也直接关系到手术的成败和疾病的治疗,对危重病人更是如此。
营养费成为法定的赔偿项目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其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相应意见确定。
如此,营养费的数额确定有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二是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
1、所谓“伤残情况”
如果按照文义解释,应当既包括一般伤害,也包括残疾的情况。一般来说,可理解为视受害人的受伤害的状况和残疾的具体情况,从其治疗和康复的实际需要来确定营养费的数额。
2、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
对于一些特殊人身损害,是否需要营养品进行辅助康复治疗,不是普通人所能决定的,必须借助于专业人员的意见确定。故如有医疗机构的加强营养说明或是鉴定机构的加强营养的鉴定意见,则可视为需要加强营养。
实践中,营养费是酌定的赔偿项目,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可视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认定营养费的具体数额。判断营养费存在及数额大小的因素通常包括:
1. 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者(一般要400毫升以上);
2. 年老体弱受伤较重者;
3. 消化系统功能障碍者,如胃肠部分或全切除、肝脏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等;
4. 其它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碍者;
5. 不能正常进食,需要鼻饲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6. 较大面积烧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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