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实可以作为交通事故的三个赔偿项目,一般而言他们涉及的赔偿数额不高,但为了维护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他们可以就 此三项向事故法定的赔偿义务人要求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七条、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对该三个赔偿项 目有所规定,依据该解释,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更好理解交通、住宿与伙食费赔偿的相关内容:
一、计算标准
(一)、实际发生
实际发生是指要结合受害人送医就诊、检查治疗或是转院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并结合交通条件具体判断。主要包含车费、船费、抬搬费,确实必要时可以包括乘坐飞机所产生的较高额费用。
(二)、必须发生
以上费用的发生不是假想出来的,要求是切实发生的,而不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申请赔偿时以正式的票据为准,同时要求时间、地点、人数、次数等与记录的内容相一致。
(三)、合理发生
合理发生要求相关费用是为处理交通事故有关事宜所要求的情况下,不过于奢侈、豪华,一般而言,对于交通、住宿与伙食费用,不确定时可参照事故发生地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费用补助标准计算,并凭据支付。
二、计算公式
交通费计算公式 :
交通费 = 就医或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票据总和;
住宿费 = 就医或转院实际发生的住宿票据总和;
伙食费 = 按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住院伙食补助 + 就医或转院实际发生的伙食票据总和。
交通、住宿与伙食费计算标准与公式
2015-01-27 10: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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