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祸赔偿计算时,可分与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非机动车致害的事故。两种不同的事故,赔偿责任的负担是不同的,因为在机动车致害的案件中,依法机动车都应投保交强险,机动车致害的赔偿需交强险承担赔偿后,才会涉及损害分担的问题。
车祸致死案件,近亲属作为法定的侵权权利人,可主张因死亡而发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如果受害人是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则还可存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
对于各个项目的损害分担,具体来看:
1. 机动车致害的案件
由交强险先行在保险有责或无责的理赔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可有:
(1)被保险车辆承担事故责任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最大理赔总数额122000元。
(2)被保险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最大理赔限额12100元。
对于上述理赔不足的部分,各方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分担。机动车之间的事故均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机动车增加承担10%的比例。
2. 非机动车致害的案件
各方直接依照事故责任的比例分担赔偿,主次责任的:70%:30%;同等责任的:各自负担50%;一方全责的,承担100%的损害负担责任。
注意:丧葬费应当纳入总赔偿数额中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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