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事故发生死亡的,在赔偿问题上,并不考虑由于什么发生的事故,赔偿仅考虑死者的具体情况以及各方的事故责任大小,横穿高速公路导致的死亡亦是如此。
《交通安全法》第67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故,如果是行人横穿高速高速的,可视为违法行为。
根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事故责任可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故在责任认定的问题上,横穿高速的行人很大程度上会承担全责。全责不意味着就没有赔偿。
《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赔偿的总数额可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篇以及《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近亲属作为法定的赔偿以为可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特殊项目,各个项目之和可达100万以上,即使死者全责,仅可主张10%的比例,那也是十几万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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