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可获赔偿数额由赔偿项目类别、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事故责任大小等多种因素决定。同一种伤害,基于影响赔偿的因素不同,赔偿数额也会不同。
造成死亡的案件中,受害人可获赔偿项目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包括有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可能出现的死亡前抢救治疗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一起死亡赔偿案件,有的赔偿项目可以明确其最高额,但有的赔偿项目不能明确,因为后者影响赔偿计算的因素不确定。在深圳市,可以明确的最高赔偿数额的项目有:
一、死亡赔偿金
在受害人为60周岁下,为城镇标准的情况下,死亡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29条,为按照深圳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以2020年标准为例,其死亡赔偿金60周岁下城镇标准为1250440元。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通过相关规定为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的情况等综合确定,但地方上也会有较为统一的规定。深圳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与一级伤残同,为100000元。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解释》,被扶养人有数人的情况下,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2020年深圳市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适用城镇标准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为43113元/年。
四、丧葬费
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深圳市2020年标准为207654 ÷ 2 = 103827元。
以上1250440元、100000元、43113元就为对应赔偿项目的最高赔偿额,其他项目如医疗费、护理费、家属误工费等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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