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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全责,我方脑震荡,可否构成伤残? 2017-07-27 15:32:38
        在车祸案件中,受害人因头部遭受撞击的,可有构成脑震荡的可能。医学角度,脑震荡是指头部遭受外力打击后,发生的短暂脑功能障碍。临床上脑震荡表现为短暂性昏迷、逆行性遗忘并伴有头痛、恶心和呕吐等症状。

        实践中,脑震荡是最轻的一种脑损伤,经医疗机构的精心治疗后大多可以治愈。

        伤残是指受害人身体的残废程度,结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脑震荡一般不会构成伤残。但受害人的伤害即使不构成伤残,作为受害人仍可主张相应的赔偿。具体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对于受害人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在计算时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标准,其中:

        1、医疗费

        由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并结合伤者病历本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

        误工费由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计算为:误工费 = 误工时间 × 误工收入。其中,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收入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在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时,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营养费

        由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医疗机构的意见,由法院酌定。

        4、交通费

        以事故发生所必要的相应交通票据、单据计算。

        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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