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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全责方需全部赔偿吗? 2016-09-29 10:28:10
     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是指经交管部门勘验、检查后认定,事故中的一方当事人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为全部。

     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不意味着就需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全部承担,主要可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存在交强险的无责任赔偿限额

     交强险是国家强制险,交强险的国家强制性体现在社会福利与保障一方面。为此,即使投保了交强险的机动车致害导致他人人身或是财产损害,如果该机动车是无责方,那么交强险也需在无责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义务。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在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共计122000元,也即即使对方全责,致害机动车仍可承担相应保险理赔责任。

     此时,如果是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致害当事人可放心,对方全责,自己实质上不会承担任何赔偿。

     二、存在针对机动车一方的无责任赔偿限额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先由交强险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如果保险理赔不足,此时,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仍应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10%)的赔偿责任,此即为无过错赔偿责任。

     当然,一方全责,另一方绝对不赔偿的情况也有,也即若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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