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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全责非也能获得赔偿 2014-07-30 10:19:23
       【案例简介】
        李敏某日驾驶着自己的电瓶车去临县的朋友家喝酒,途径一断道,断道对面就是省级高速公路G段,李敏为求方便,穿过断道上了高速公路向朋友家的方向驶去,不巧,在一拐弯处与同向行驶的某货运车辆发生了碰撞,经医院诊疗,李敏左小腿截肢,左右手臂轻微骨折并伴有轻度脑损伤,事故经交管部门鉴定,李敏违反交通规则私自将不能上高速公路行驶的电瓶车开入高速公路,在同向行驶时因为车速达不到高速公路的要求,致使后来车辆在拐弯处与其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李某之后把货车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为被告,并以高速公路G段管理局未能对高速公路严格管理,在断道上没有注明标志牌为由作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
 
       【争议焦点】
       李敏驶入高速公路具有违规性,保险公司是否对李敏负有在无责限额下的交强险损害赔偿以及G段高速公路管理局是否对管理存在过错并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李敏在交通事故中负有全责,货车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无责的责任限额内对李敏进行损害赔偿,G段高速公路管理局对管理存在一定程度的疏忽,没有在断道上设立明显的警示牌,让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对李敏需进行一定赔偿。
 
       【相关规定】
       《交通安全法》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6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案例评析】
       李敏的电瓶车按照相关规定是不能进入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李敏在事故中被认定负全责,所以保险公司只在投保人无责的限额赔偿内对李敏进行赔偿,管理局对于高速公路出现的瑕疵没有及时的管理和张出告示,致使不太了解交通规则的李敏进入高速公路,其管理存在过错,需对李敏的损害做一定的赔偿。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如高速公路)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第九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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