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述定义可知,误工费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以下2部分:
一是当误工费的赔偿权利主体是伤者本人时,其因住院治疗无法正常工作失去或减少的收入,其中包括受害者因精神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发生的误工费用;
二是当误工费的赔偿权利主体是交通事故当事人亲属时,其亲属由于需要参与处理交通事故无法正常工作而导致经济减少的费用,其中包括死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期间不能正常工作导致经济减少的费用。
基于误工费是因交通事故侵权产生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受害人在车祸中死亡的,受害人的亲属因参与事故而造成经济减少的,其依法可以主张误工损失赔偿。
其中,死亡受害人亲属的误工时间,一般从受害人死亡之日起计至尸体火化之日止;而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
另外,需注意的是,死者家属在主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时,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等证据;若其工资收入超过一定标准时,还需要提供纳税证明,否则,其主张可能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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