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是法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也即:误工费 = 误工时间 × 误工收入。要想清楚车祸中的受害人是否存在误工费的赔偿,首先需要明确是否存在有误工收入和误工时间,其中:
1. 误工时间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应误工证明确定。在伤残案件中,受害人因伤致残引起持续误工的,则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注 意:误工时间包括医嘱出院休养的时间。
2. 误工收入
误工收入的确定可以有多种途径,包括: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此外,个别地区如深圳市还明确,误工收入还可按照地方上最低工资收入的标准进行计算。
综上可知,一起车祸案件,是否需要赔偿误工费应由受害人一方是否存在误工时间和误工收入来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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