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是否属于紧急避险并不是由驾驶人随心所欲的认定,要构成紧急避险需满足以下3个构成要件:
1. 交通事故发生之时必须存在正在发生并且威胁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利益的危险。简单来说,正存在的危险事件并不是由本人不当行为构成的,而是由第三人所引起的;
2. 当事人采取的措施是必须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采取的非常措施;
3. 避险的行为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即不得造成更大的损失;简而言之,不要出现“捡了芝麻,掉了西瓜”的情况。
那么,当机动车驾驶司机(简称“A”)因避免撞上横穿马路的行人,从而撞伤无辜的另一辆机动车时(仅出现财产损失),该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该如何确定呢?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1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若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故,因行人存在违反交通规则的,A只是为了避免行人死亡事件的发生,不得已撞上另一辆机动车,其中的财产损失应当由行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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