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编号:(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049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1)粤晖民交字第0212号
判决时间:2011年11月15日
※ 本案唯一的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
原告:刘某,交通事故造成2个9级伤残的受害者。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史律师,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本案的四位被告:
被告一:樊某,男,引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责任人。
被告二:王某,男,事故中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交强险的投保人。
被告三:深圳市xx公司,与被告二系挂靠关系。
被告四:xx保险公司,对肇事车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
※ 机动车与行人之间交通事故的发生
樊某系一名牵引车司机,2010年12月22日,其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横岗1246号路段的时候,其牵引的车辆后侧身与行人原告发生了碰撞,原告当场受伤昏迷。原告昏迷之后,樊某报警并将原告送进深圳市横岗人民医院抢救。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都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确认本次事故发生的责任全在于樊某的过错,由樊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的责任。
原告被送往深圳市横岗人民医院抢救后无生命危险,但是需要住院治疗,111天后原告伤愈出院。后经广东xx司法鉴定所依据医院对原告的诊断情况及出院证明、病历本写明的情况,以专业的技术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2个9级。
※ 行人原告将机动车司机等人诉至法院索赔
受原告的委托,我所史律师被我所指派代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史律师代原告将机动车司机等人均诉至法院索求应得的赔偿242331.67元。
※ 法院对本案的判决
法院受理案件后,实行独任审判,开庭审理。对方当事人提出了诸多抗辩理由,但是经过史律师与对方律师的辩论,向法院据理力争,法院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我方的代理意见,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确认原告的各项损失具体为:
一、残疾赔偿金149838.17元(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7362.39元,多余部分原告未主张视为放弃),法院依据原告及被扶养人具体情况支持原告的主张;
二、护理费6000元,依据医嘱及鉴定结论确认,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张;
三、鉴定费2550元,依据鉴定费票据确认,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张;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5550元,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张;
五、误工费10777元,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张;
六、医疗费38638.5元,依据医疗费票据及病历确认,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张;
七、营养费3000元,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张;
八、交通费1000元,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张;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22000元,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张。
以上各项共计233253.67元。
最后法院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及被告垫付费用的情况,判决确认原告应得的赔偿数额为233253.67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两肇事车辆交强险限额内承担210715.17元,由被告王某与深圳市xx公司(挂靠方与被挂靠单位)连带承担22538.5元,上述款项均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给原告,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被告均没上诉)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