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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之丧葬费 2024-05-14 08:52:22

【案情简介】
   

2010年11月5日,陈某驾驶BXXXXX号轿车沿北京D区达到由东往西行驶至龙珠路口时人行横道时,车辆右侧与沿人行横道由北向南通过路口的行人余某发生碰撞,造成余某受伤并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0年11月25日,北京市交警局H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驾驶员陈某与行人对事故发生均具有过错,遂认定陈某与死者余某均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1年4月25日,死者余某的近亲属将肇事者陈某、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中国P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起诉状中,原告向两被告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随身财产损失、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费、鉴定费、遗体运回老家费用等损失。
   
   

原告主张受害人余某死亡后尸体由其亲属运回老家按照家乡习俗进行了土葬,因此产生尸体运输费,为此还提交了P县殡葬管理所出具的并由P县民政局盖章确认的《证明》复印件等证据。

 

【审理结果】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原告的部分请求予以认可,但是对于运尸费一项不予以支持。理由是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丧葬费包含了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因此,原告的该部分主张,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以确认。
   

【案例评析】
   

丧葬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受害人家属为处理死者后事而需支付的费用。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7条的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由此可见,丧葬费的计算是适用同一标准的,不会因为受害人户籍性质、收入水平、年龄大小等因素而不同。同时,丧葬费的计算不会因为个案处理尸体的特殊性而有所变化。比如在本案中,受害人由于殡葬习俗没有就地火化,而是选择将尸体千里迢迢运回老家土葬,由此产生的停尸费、运尸费、尸体处理费等费用应划归为丧葬费之中,不再由赔偿义务人另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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