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0年9月25日,肖某驾驶粤BXXXXX号车沿布龙路行驶至金龙羽XX路口时,该车车头与行人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深圳市交警局龙岗大队勘查检验后,制作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肖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被立即送往深圳市X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5天,医嘱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加强营养,出院后休息三个月,二次手术费约10000元。后深圳市XX人民医院临床司法鉴定所对王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王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王某支付鉴定费907元。
由于一直不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王某遂向法院提出如下诉求:被告肖某(肇事车辆的驾驶员)、被告XX保险公司(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人)连带赔偿原告王某住院伙食补助费1750元、护理费2333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8333元、鉴定费907元、残疾赔偿金175467.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交通费8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027.73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肖某、XX保险公司均无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于2010年9月25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当天被送往深圳市XX人民医院进行诊治并于2010年9月27日办理了住院手续,住院期间自2010年9月27日至2010年11月1日,共计住院35天。出院时,医嘱写明休养三个月。2011年1月31日,深圳市XX人民医院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王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由此可知,原告王某的误工时间为125天。
法院在结合其他相关法律事实,最后依据相关法律,作出判决:
一、被告XX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某112000元;
二、被告肖某赔偿原告王某122809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误工费是交通事故受害人请求肇事方赔偿的一项重要赔偿项目,它是指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误工费的计算是根据受害人的工资以及误工时间计算的。
误工时间,也为误工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通常误工时间按照以下两种情形确定:
一、受害人因住院并定残的,误工时间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至定残日前一天;
二、受害人因伤住院或在家休养但未定残的,误工时间根据病历本或住院小结中医嘱的休养时间为准,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至休养终结之日。
本案中,王某的误工时间计算就是按照第二种情形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