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2月5日,罗某驾驶粤BXXXXX号车辆沿深汕公路自北向南方向行驶至L区街道龙东农贸市场路口时,该车左前部与自东向西方向横过马路的行人梁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交管部门L区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罗某承担全部责任,梁某无责任。
梁某出院后将罗某以及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罗某在诉讼中辩称,已经垫付医疗费、并支付后续治疗费,且已借款给原告5000元。要求法院在确定原告损失时予以扣减。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梁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共计154782.25元,除去罗某已经垫付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共计79943.2元,梁某实际应得的赔偿款为72289.05元,有中国P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梁某赔偿。至于原告向被告罗某借款的5000元,因原告诉讼请求的赔偿款数额均在交强险限额内,故对该5000元借款双方应当另寻途径解决,法院对此不再进行处理。
【案例评析】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梁某实际可得的损失一共72289.05元,该数额均在交强险限额范围之内,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被告罗某与原告梁某的5000借款行为,属于两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该法律关系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无关,因此不能在此部分进行抵消减免。
其次,此事故的赔偿损失尚未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因此罗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而罗某借给梁某的5000元自然无处抵消。
第三,虽然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罗某主张的5000元借款未得到法院支持,但是,只要该借款行为是合法有效的,罗某依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向梁某追讨该借款,要求梁某偿还5000元。
在现实生活中,肇事者在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时,最好主动联系保险公司,三方协商好赔偿款项,以达到一劳永逸的效果。因为保险公司虽说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交强险的赔偿是有限额规定的,并且还分项计算,超过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部分由事故责任人根据事故责任承担。如果肇事方事先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项目难以与交强险的赔偿项目对应的话,是无法从交强险中抵消扣除,事后可能难以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