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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赖某交通事故案 2024-11-22 01:34:46
【案情简介】

        2009年4月28日,王某骑自行车行驶到龙华XX路段时与赖某驾驶的粤B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接到报案后,马上赶赴事故现场,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赖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被及时送往深圳市XX医院接受治疗,并于2009年5月7日出院。王某出院后,广东XX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伤残等级为拾级。经调查,XX财产保险公司为该肇事车辆粤B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的交强险承保人。

        王某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赖某和XX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过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意见:

        一、被告XX财产保险公司于2010年4月18日前给付原告王某58700元;

        二、原告王某放弃对被告赖某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821元已由原告王某预交,退还给原告王某410.5元;

        四、被告XX财产保险公司给付上述款项后,原告王某与被告赖某、XX财产保险公司就2009年4月28日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再无纠纷,各方权利义务清结。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但达成意见后,王某认为调解赔偿金额过低,拒绝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此后,法院对案件依法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

        【案例评析】

        调解,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一种方式之一。相比较诉讼,调解具有及时高效、节省时间和成本、便于执行等优点。当事人选择调解来解决之间的纠纷,通常都会达成调解协议,该份调解协议要生效必须要各方当事人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才行,否则就是一张废纸。如果是经过法院调解的,还必须注意一点,那就是不能再针对此案再次起诉。因此,各位当事人在调解时仍应谨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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