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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偿区分项目限额,不利于保护伤者利益 2024-11-22 07:18:43

【案例简介】

 

2008年3月18日,孙某驾驶的粤BRXXXX号车在坂田街道办民营企业综合市场对面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该车车头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张某与赵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及赵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之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孙某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张某与赵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后,张某以孙某和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658元。法院经过审理支持某保险公司直接向原告赔偿80160.42元的要求。此次事故的另一受害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了20105元的赔偿额,且原告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被告孙某支付,共18461元,该费用各方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有责任赔偿限额中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各方同意由原告和同一交通事故中另一伤者赵某均分,即各5000元。被告孙某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已超过5000元,而超过5000元的部分(13461元)由原被告根据法院对事故责任赔偿责任划分来计算。因为法院判定原告承担20%责任,被告承担80%责任,因此原告要向被告返还2692.2(13461x20%)元的医疗费。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明确对交强险的赔偿责任限额进行分项,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则对将赔偿限额分为有责任限额和无责任限额,而且每个大项分为三个小项,并对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限额和财产损失限额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因此对于一个受害人而言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最多只能获得122000元的赔偿额,如果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损失超过交强险的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的话,超出部分则可能需要自身负担,且财产损失也最多只能获得2000元的赔偿。

本案中作为受害人之一的张某,其医疗费用的限额由于存在另一受害人赵某而相应减半,只有5000元,对于其所用的18461元的医疗费用而言确实太少,所以出现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向被告返还2692.2元医疗费用的奇怪现象。而针对交强险赔偿总限额而言,本案中并未由两个受害人分尽,如没有严格的分项限制,原告所返还的医疗费用完全可以由死亡伤残赔偿金覆盖,就好比自己本身拥有足够的钱去购买一件物品,只不过分开放在了左右两个口袋之中,如果左口袋的钱不够,只要加上右口袋的钱便可以购买了,而不必要向别人借钱或回家拿钱补充到左口袋再去购买一样。

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交强险的赔偿责任限额分项且严格限制分项赔偿数额,不利于保护伤者的利益,也有违交强险设立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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