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11月9日,谭某驾驶悬挂鄂SBXXXX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西乡固戍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XX路段时,车头与李某驾驶停靠在路边的粤BEXXXX号重型半牵引车牵引着的粤BXXXX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谭某当场死亡。谭某尸体于2009年11月28日在深圳市殡仪馆火化。2009年11月30日,深圳市公安局交警局宝安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谭某存在未取得驾驶执照情况下,不戴安全头盔、酒后驾驶、冒用他车牌号的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经查,李某为肇事车辆粤BEXXXX号重型半牵引车及粤BXXXX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驾驶员,系深圳市XXX物流有限公司的员工。粤BEXXXX号重型半牵引车的所有人为深圳市XXX物流有限公司,且在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深圳市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是粤BXXXX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车主,其向XX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
谭XX(死者的父亲)、邓XX(死者的母亲)、吴XX(死者的妻子)、谭X(死者的儿子)、谭X丹(死者的女儿)向法院起诉,要求上述五被告连带赔偿其以下损失:死亡赔偿金534586.2元、丧葬费32715.5元、误工损失1900元、住宿费8550元、交通费3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4556.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案例评析】
交通事故中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有权请求肇事方、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的人。
交通事故死亡案件的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序的赔偿权利人,而死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则是第二顺序的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方赔偿的,先有第一顺序的人起诉;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人,才能由第二顺序的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受害人谭某已死亡,那么他的父亲谭XX、母亲邓XX、妻子吴XX、儿子谭X、女儿谭X丹作为第一顺序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方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