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08年5月2日上午,郑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搭载徐某由南向北行驶至沙井107国道上南油路段时,与张某驾驶的粤AXXXXX货车(车主为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发生碰撞,造成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郑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徐某不承担责任。
2008年6月,徐某起诉郑某、深圳某实业有限公司、承保粤AXXXXX货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某保险公司,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43758.14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可交警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并以此判定郑某承担70% 的赔偿责任,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原告徐某获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134099.14元,某保险赔偿原告60000元,被告郑某承担51269.40元赔偿责任,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22829.74元的赔偿责任,并判决郑某与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对判决所确定的数额互负连带责任。
【案例分析】
本案中原告的损害是由郑某和张某的共同过失造成,属于共同侵权行为,而张某为深圳市某实业公司的职员其赔偿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法院判决郑某与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连带赔偿责任使得各赔偿义务人对赔偿权利人的义务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即地根据赔偿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赔偿权利人请求时,各赔偿义务人都不得以超出自己应承担的份额为由拒绝。因此,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一个赔偿义务人要求其全部的赔偿数额,而此义务人不得拒绝,从而能更好地保障权利人的利益,避免因为某个义务人不具有赔偿能力而致使受害方得不到应有赔偿而陷入困境。本案中赔偿权利人徐某可以要求郑某或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具体案情而言要求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较为有利,更易实现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