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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大哥的儿女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被驳回 2024-11-22 13:32:33

【案情简介】

 

2009年5月1日,刘某驾驶粤BRPXXX号车辆行驶至南山村XX路段时,因没有保持安全车距撞上了行驶在前面的粤BXXXXX号叶某。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于2009年5月1日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叶某被立即送往深圳市XX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住院46天,2009年6月16日出院。出院后,叶某委托广东XX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叶某构成十级伤残。
    
  由于一直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叶某遂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XX保险公司(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人)连带赔偿其以下损失:医疗费5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误工费8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护理费4600元、残疾赔偿金5345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5218元、营养费2000元、鉴定费500元、交通费200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刘某辩称,对被扶养人生活费有异议。
    
  被告XX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赔偿诉讼费和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有错误。
    
  法院经审理查明,叶某的大哥在去年病逝,遗留下一双儿女,现由叶某父母抚养。但是叶某父母年迈,不能从事正常生活劳动,其生活来源主要依靠叶某定期给付的生活费。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叶某不但要扶养其父母,也承担了其大哥儿女的生活费。如今叶某受伤,使得叶某父母和叶某大哥的儿女失去了生活来源。但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故本院驳回叶某大哥儿女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主张。
    
  最后,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如下判决:
    
  一、确认原告叶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应得的赔款为113230.28元;
    
  二、被告XX保险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叶某113230.28元;
    
  三、驳回原告叶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本案中,叶某大哥的儿女不属于叶某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人员,因此其大哥的儿女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当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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