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8年4月28日,黄某驾驶粤VRXXXX号大型客车沿平湖由北向南行驶至守珍街路口时,该车车头中心挡泥板与沿守珍街自西向东由许某驾驶的自行车的左侧发生碰撞,造成许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接到报案的交警部门赶赴现场,经过勘查检验,认定黄某与许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经后续调查得知,粤VRXXXX号大型客车的车主为郑某,该车向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在保险期限内。许某年仅16岁,在发生交通事故前,正准备参加中考。许某出院后,其伤势经广东XX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十级伤残。
事后,许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郑某、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其以下各项损失:医疗费7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50元、护理费8100元、残疾赔偿金6401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500元、交通费1000元、复读学费3304元,合计102972元。
被告黄某答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复读学费有异议。
被告郑某答辩称,本人与此次交通事故产生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但是对于原告主张的复读学费有异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许某因此次交通事故事故未能参加当年的中考,休学一年后产生了复读学费3304元。但是,原告诉请的复读学费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赔偿法定原则是交通事故赔偿的一项重要原则。赔偿法定原则,是指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都是由我国法律法规直接明文规定,也就是说,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哪些损失可以得到赔偿、损失的数额如何计算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获得以下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与误工损失、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伙食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及财物损失。
本案中,受害人许某主张的复读学费并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赔偿项目,因此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