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2011年3月5日下午,未成年人肖某在放学回家途中穿过人行横道时,被梁某驾驶粤××轻型厢式货撞伤。2011年4月,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但对事故责任未作认定。肖某的监护人委托律师以梁某和肇事车辆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评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第2款规定,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请款下,推定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这些充分表明在交通事故中,法律倾向保护行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对他们进行特别保护。本案被告梁某虽然提出肖某有闯红灯的情节,但是没有证据证明这一事实的存在,即不能证明原告肖某存在过错,因此作为机动车一方被告梁某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者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
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有责任限额和无责任限额。有责任限额是指机动车对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的数额;无责任限额是指机动车对交通事故无责任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的数额。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方投保的保险公司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给予受害方赔偿,而不论行人与非机动车方是否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