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赔偿义务人根据事故责任对受害人一方进行的经济补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间交通事故并不少见,但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在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在江门地区应该怎么进行赔偿呢?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所受理的交通事故责任或者当事人的过错的,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由机动车一方全部承担。
由于江门属于广东省的一般城市,交通事故案件处理适用该《意见》的规定。因此,根据该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在江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的,由机动车一方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所以,事故赔偿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如果交强险责任限额不足以赔偿损失的,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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