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有可能是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等主体发生的。其中,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在事故处理时,各方主体地位是平等的。
那么,若是一起交通事故是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的,非机动车方可获得哪些赔偿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非机动车一方仅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若非机动车一方因事故造成伤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若非机动车方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同时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对于存在机动车致害的交通事故,赔偿时由致害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有责或是无责的责任限额内优先承担赔偿,保险理赔不足的,由当事人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适当分担:如果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由机动车方全部承担;如果非机动车一方也存在有事故责任的,那么由机动车方承担更多10%--20%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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