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时间是指对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委托鉴定机构对其鉴定的时间,鉴定针对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的发生所致其人体残废的程度。之所以讨论伤残鉴定的时间问题,是因为不同的时间进行鉴定会影响鉴定的结果。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 伤残评定的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所谓的医疗终结,一般可理解为临床医学上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伤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交通事故伤者经过一定时间的治疗后,其身体功能恢复到一定的程度并处于稳定状态,为适合鉴定的时间。
实践中,可以伤者出院并不需要继续治疗为医疗是否判断的时间点,此时医院认为病人病情稳定,可以回家休养,也给了受害人进行伤残鉴定的条件。病情反复的病人不应视为医疗终结。对于保险公司和人民法院来说,往往会认可事故伤害后3个月左右的伤残鉴定结论,受害人尽可在这个时间段里进行伤残鉴定。
常见的伤害与伤残鉴定时间判断:
1、容貌、听力障碍、视力损伤和组织器官伤、骨折伤的鉴定时间:为伤后的3--6个月内;
2、神经性损伤、颅脑损伤等病情稳定时间长,一般为伤后6 个月内做伤残鉴定。
对于头部受伤的伤残鉴定,可在伤后 6个月后进行。
备 注:
受害人因为伤情、年龄、体质等自身情况的不同,即使同一种伤害恢复期也可能大不相同,为此,何时伤情稳定,何时为鉴定的最佳时机也会不同。对于伤残鉴定时间,必要时可以由法医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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