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如果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经过伤残鉴定机构评定构成伤残等级,就可以获得残疾赔偿金了。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与伤残赔偿指数有关。而伤残赔偿指数又与伤残等级相关。例如,一级伤残的残疾赔偿指数是100%,二级伤残的残疾赔偿指数是90%,三级伤残……以此类推,十级伤残的残疾赔偿指数为10%。
但是,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很有可能不仅一处构成伤残,可能多处构成伤残,构成不同等级伤残。如果受害人多处构成伤残,构成不同等级伤残,残疾赔偿指数如何确定呢?
根据2014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25条的规定,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多处受伤,构成不同等级的伤残,残疾赔偿指数,每增加一处伤残,赔偿比例相应增加伤残赔偿指数的10%。
例如,一个受害人颅脑受伤构成八级伤残,腹部受伤构成九级伤残,头面部受伤构成十级伤残,脊椎受伤构成九级伤残,那么该受害人的残疾赔偿指数为:
八级伤残赔偿指数为30%,九级伤残附加赔偿指数为0.2×10%×2=0.04,十级伤残附加赔偿指数为0.1×10%=0.01
受害人残疾赔偿指数=八级伤残赔偿指数为30%+九级伤残附加赔偿指数为0.2×10%×2=0.04+十级伤残附加赔偿指数为0.1×10%=0.0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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