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经济特区的深圳市,其辖区内发生的车祸伤残赔偿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可按照深圳地方经济标准计算。其中:
一、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深圳市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受害人,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受害人,按5年计算。10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用公式表示为:
残疾赔偿金 =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深圳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广东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法定赔偿年限 × 10%(为10级伤残赔偿指数)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按照深圳市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用公式表示为:
被扶养人生活费 =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深圳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广东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法定赔偿年限 ×10%(10级伤残指数) ÷ 法定扶养人数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
深圳地方认可10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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