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受伤住院进行治疗的,在治疗终结出院时应当收集材料,以作为日后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依据。因为医院的诊断和治疗情况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提供了主要依据,如果受害人不能够提供足够材料的话就难以进行。
伤者在住院期间至出院时应当收集的证据有:
1、伤者入院时的记录。
2、伤者治疗终结后出院时的记录。
3、伤者在治疗终结出院时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
4、伤者在医院治疗时医院记录病情的病历本。
5、受害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这一项是很重要的,必须收集到。
6、受害人遭受损伤初期以及治疗终结后所进行的CT、X、片以及诊断的报告。这一项在伤残鉴定中也很重要,受害人注意收集。
7、伤残鉴定委托书。如果是受害人的治疗还未终结,但是因为进行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可以委托书中进行说明。
受害人在医院所获得的材料如果不是原件的,可以要求医院提供复印件并且加盖医院有关部门的公章。
注意:除了上述的材料外可能还有其他的一些材料需要收集提供给鉴定机构,受害人如果对于相关资料的收集不懂或者是不方便进行的,可以在专业的律师的意见下进行。
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不仅知道进行伤残鉴定所需要的全部材料,还清楚如何去收集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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