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往往会涉及到伤情鉴定和伤残评定的问题,两者并非同一概念。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受害人计算民事赔偿金额的根据;而伤情鉴定目的在于确定交通事故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伤害程度,最终确定肇事者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伤残鉴定: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在治疗终结后或出院后,经伤者或者近亲属申请,有合法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在对伤残情况进行客观检验、评析的基础上,确定交通事故脑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分为1至10级,1级最高,10最低,事故双方当事人或者法院可根据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准确计算出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赔偿项目的具体赔偿数额,是计算赔偿款的重要依据。
伤情鉴定:是确定交通事故中的伤者在此次事故中所受到的伤害程度,即交通事故对伤者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及心理、精神等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伤情鉴定是用于确定交通事故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伤害程度,最终确定肇事者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伤者受伤情况的轻重,鉴定结果分为:不构成伤害、轻微伤、轻伤、重伤。一般情况肇事者在酒后开车,超载等等情形下造成一人以上重伤就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反之则不构成此罪,但是并不能排除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能。所以伤情鉴定对于判断驾驶人员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意义重大,但与受害人民事索赔的联系并不是很密切,受害人计事索赔金额主要是通过伤残等级来确定的。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伤情鉴定所依据的法律根据也有所不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依据的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而伤情鉴定,目前主要依据最高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与《人体重伤鉴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