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是指鉴定人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按照伤残评定标准,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进行鉴别和判断并作出结论。
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
以上便是伤残鉴定与伤情鉴定之间的区别,它们具有相同点:都需要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都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鉴定;当它们作为诉讼过程中的证据之一时,它们的法律地位是相等的。
虽然两者存在这些共同点,但是伤残鉴定与伤情鉴定之间的不同更是不可忽视。
1、确定的时间不同。伤残鉴定通常在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治疗终结后进行,而伤情鉴定则可以在伤情发生后即时进行。
2、目的不同。伤残鉴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说白了就是受伤者构成残疾的等级,伤情鉴定却只是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伤情被鉴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残疾,因为有些严重损伤在接受治疗后,可以痊愈而不会造成残疾。举个例子,如某人的皮肤被划破好多大口子,有些地方的肉都被翻出来,流了很多血,在当时奄奄一息。这可以算是重伤了,可是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皮肤伤口慢慢愈合了,也没有影响肢体其他功能的活动。在这种情况下,伤情鉴定为严重,可是伤残等级可能够不上。
3、标准依据不同。伤残鉴定的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伤情鉴定的依据是《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这些标准指定时所参加的医学或者生理依据也是不同的。
4、适用目的不同。伤残鉴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伤情鉴定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如构成交通肇事罪,是要造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多少人的严重后果来划定的。
5、等级划分不同。伤残鉴定的等级分为10级,但伤情鉴定的等级划分为三级:轻微伤、轻伤、重伤。
伤残鉴定与伤情鉴定
2015-09-14 17: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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