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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的内容 2015-09-14 17:15:45

【案情简介】

 

2010年4月20日,陈某驾驶粤BXXXXX号小轿车行驶至南湾街道XX路段时,与行人谢某发生碰撞,造成谢某受伤。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对事故现场的勘查检验和调查取证,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谢某受伤后被立即送往龙岗区XX医院接受治疗,共住院55天。谢某出院后委托广东XX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作鉴定,鉴定结果为谢某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7000元。

 

谢某将陈某(肇事车辆驾驶员)、XX保险公司(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人)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处二被告承担其因本次事故遭受的各项损失。

 

被告陈某无答辩意见。被告XX保险公司辩称,后续治疗费只有实际发生了才可以要求赔偿,广东XX司法鉴定所对后续治疗费的鉴定不足以采信。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对于广东XX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的鉴定结论予以采信。法院最后根据该鉴定结论,计算原告能获赔的残疾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用。

 

【案例评析】

 

在人们既定认识中,常常误以为伤残鉴定仅仅只包括鉴定机构对伤者的伤残级别鉴定,其实不然。伤残鉴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伤残级别鉴定、后续治疗费鉴定、护理级别鉴定和误工损失日鉴定。

 

1、伤残级别鉴定。伤残级别鉴定主要需要鉴定的内容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后续治理费鉴定。如伤者需要后续治疗或康复的,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后续治疗所需的费用进行鉴定。

 

3、护理级别鉴定。伤者受伤严重,如一、二、三、四级伤残的,由于需要长期护理,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做护理级别鉴定。

 

4、误工损失日鉴定。误工损失日,是指伤者受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误工损失日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本案中,原告谢某委托广东XX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作鉴定是合理的。但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关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结论尚不能获得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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