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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先予执行 2016-07-21 10:47:50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交通事故受害方如果在医院治疗,急需医药费救治,可是法院判决又还没有判下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受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但是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并不是没有条件限制的,即要想法院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3、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财产担保,也可以是保证人担保。保证人应当有合法的收入或者固定资产,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并出具书面保证书。

     其实对于提供担保这点,笔者有些疑惑:受害人之所以要申请先予执行,就是因为没有足够的钱来支付医药费。而如今好不容易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了,法院又要求提供担保,那么这不就丧失了先予执行的意义?但是法律是如此规定的,我们就得按照法律程序来做。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先予执行的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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