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一个很重要的概念,是指人们法院依申请在一方当事人起诉前或是起诉后,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是双方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该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其目的在于避免受害人因财产的不复存在而遭受损失和保障可能即将生效的判决得到执行。
财产保全分为两个种类,分别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一、诉前财产保全。
指当事人在事件发生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保全的条件: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保全的对象:对方当当事人的财产或是争议的标的物。
保全的申请: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保全的时间:如果申请人在起诉前人民法院认可其申请并采取保全措施,那么,申请人15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需解除财产保全。
二、诉讼财产保全。
指当事人在诉讼程序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保全的条件:可能出现的情况(包括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是其他原因),使即将产生的判决面临不能执行或是难以执行的威胁。
申请人需提供担保,可以是财产担保也可以是保证人担保,对于保证人要有合法的收入和固定的财产,有履行保证的能力并出具书面的保证书。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保证的,法院不受理保全申请。
保全的对象:对方当当事人的财产或是双方争议的标的物。
保全的申请:向立案受理的人民法院申请。
保全的时间:可保全至案件结束对诉讼财产的执行或是至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三、财产保全的手段。
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的手段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是法定的其他手段。
财产保全对于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和维护法律的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于2004年成立的正规律所,若您现在遇到法律问题可随时解答,咨询电话:400-626-2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