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133条,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公诉的案件,对于交通肇事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最后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在交通肇事后,肇事者的犯罪行为没有被发现的,那么在刑法上就会存在一个追诉期限的问题。
所谓追诉期限是指刑法上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如果超过法定的追诉期限,犯罪行为仍然不被发现的,那么可视为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刑法对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将不再追究。已经追究了的,应当撤销案件,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我国《刑法》第87条,是对追诉时效的规定,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由上述内容可知,追诉时效与犯罪分子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关联。对于交通肇事罪,其刑罚有如下一些:
1、一般刑,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加重刑,指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特定刑,指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样,对比87条,可知,一般交通肇事罪的免责追诉期为事故发生后5年;逃逸或有特别恶劣情节的为10年;逃逸致人死亡的,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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