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是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交纳的费用,诉讼费的存在一方面是基于对国家行政管理的回报,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诉讼费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案件标的额的不同可有不同的标准。
诉讼费的具体内容可包括有: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交通事故案件属于民事案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法院将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诉讼费;如果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法院将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诉讼费。
前面先行支付的诉讼费,原则上最终都将由败诉方负担的,但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如果案件是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在共同诉讼案件中,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交通事故索赔案件中,如果各方对事故都承担有相应责任,通常的,最终各方承担诉讼的比例与事故责任比例成正比,且更大的部分由被告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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